民用爆炸产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已经过去了40年。回顾过去40年,我们可以说我国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当然,民用爆炸工业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也包括在内。由于知识和空间的限制,本文无法系统梳理民爆行业的改革实践和成果。
笔者只想根据退休前工作的观察和感受,从行业的角度谈一谈民爆行业在推进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中发生的变化。
首先,与其他行业相比,民用爆炸行业市场化来得太迟。
这可能是由于民用爆炸物的危险性质,或者是由于修订行政法律和条例的延误。
民用爆炸物行业一直被归类为受管制行业。政府不敢轻易放手,让价格机制发挥作用。
因此,民用炸药市场机制的发展和形成非常缓慢。有鉴于此,民用爆炸品市场的概念和市场本身在民用爆炸品行业出现相对较晚,因为民用爆炸品的生产和销售一直在计划体制下运作,供求问题由政府协调,民用爆炸品的资源由政府分配。
然而,尽管如此,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尤其是市场经济思想的渗透,民用爆炸物品的市场体系仍在缓慢变化。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现行条例》)本行政法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特点是民用爆炸物品市场体系发生重大调整。
1.推进市场化是民爆市场体系的调整方向。从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到目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已有22年。
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然而,由于行政管制的影响,民爆行业一直遵循计划经济的规章制度,极大地延缓了民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通过对前两年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法规的比较,可以发现民用爆炸物品市场体系的演变和形成轨迹,即现行民用爆炸物品法规促进市场化的印象。
一是生产企业销售权的变化毫无疑问,制造企业出售自己的产品,但民用爆炸物制造企业是一个例外。
老的《爆破条例》第18条规定:“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发放的材料……
根据国家配送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后,方可生效……严禁企业自我推销。”
根据该条款最初的立法意图,民用爆炸物制造商无权出售,他们所谓的业务只能根据政府计划进行分配。
虽然改革开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民爆行业仍然严格执行计划经济的各项指令。
在政府的控制下,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按计划生产的车间,不能直接面对市场和了解市场需求。经过长期的市场博弈,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加速了制度的演进。现行民用爆炸物品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可以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出售民用爆炸物品”。最后,民用炸药制造商有出售的真正权利。
二是销售企业销售垄断的变化大多数民用爆炸物销售公司都是从材料公司演变而来的。
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行双轨定价制度。材料公司控制着大量的计划材料。民用爆炸物的销售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只是一个供应点。该条例第19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者”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并从指定的供应点购买该证”。当时,材料公司出售的其他材料有充足的利润来源。此外,中国的基础工业仍处于初级阶段,采矿业尚未发展,民用炸药需求也很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了统一价格的政策。一夜之间,材料公司的业务量大幅下降,民用炸药的销售成为垄断。
这时,物资公司开始重视民用炸药的销售,牢牢把握住它,投入一定的资源,把“供应点”升级为专业化的销售企业销售企业的业务模式由“从指定供应点购买凭证”这几个字组成“定点采购”实际上剥夺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者的购买权,也就是说,销售企业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形成了垄断销售。与此同时,需求较大的少数民用爆炸物使用者也抵制并想绕过指定地点,选择另一个采购渠道。
然而,由于这一“指定供应点”是合法的,绝大多数用户无法突破垄断系统框架。现行《民用爆炸物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有了这项规定,民用爆炸物的使用者可以选择从销售和生产企业购买。放松政府管制和建立新的市场体系突出了市场竞争,这实际上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2.民爆行业的行政管制逐步放松。
2010年8月,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司长吴凤来在兰州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上尖锐指出,“民爆行业行政管控过多,市场高度区域化,行业垄断和区域保护严重”解决办法是“减少行政控制和区域行政垄断”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和适者生存逐步解决。“2011年,吴凤来主任在贵阳举行的民用爆炸品行业安全生产研讨会上发表讲话时宣布:“2012年,我们将全面放开民用爆炸品生产计划,使企业能够在生产能力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独立、均衡地安排生产。”“发布生产计划”实际上是指“减少行政控制”,特别是“计划控制”减少计划和安排的主观效果,反过来又是增加市场的导向作用。从安排“生产计划”的行政控制到民爆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安全许可能力独立、均衡地安排生产,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自由空间。这是民爆行业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对民爆行业的行政管制越来越多。可以概括为:民用爆炸品质量控制、民用爆炸品容量控制、民用爆炸品计划控制、民用爆炸品价格控制和民用爆炸品流量控制民用爆炸品的危险性是固有的,因此,为了维护和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必要的行政控制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现行民用爆炸物品法规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资格控制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动控制。
控制的形式是实行许可证制度。民用炸药的质量控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政府部门严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资质后,民用爆炸物品只能转让给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流入社会,危及公共安全民用爆炸流量的控制民用爆炸物的使用者人数各不相同,因此对民用爆炸物流动的控制应该更加严格。
民用炸药生产能力的控制民用爆炸物的高峰需求已经过去2013年后,市场需求进入下行渠道,产能利用率也在下降。控制民用爆炸能力的目的是增加新的民用爆炸能力。随着炸药行业市场化的发展,控制人民爆炸力的行政措施将决定是否留下来。
2014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件,决定公布民用炸药出厂价格。这是民爆行业推进市场化的决定性一步。民用炸药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计划经济实际上是命令经济当商品短缺时,价格受到控制。没有政府的价格调整令,任何人不得调整商品价格。改革开放后,商品生产发展迅速。商品短缺很快变成过剩,卖方市场很快变成买方市场。因此,存在竞争当竞争加剧时,这意味着放松价格管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其他行业的商品价格早已由市场决定,但民用爆炸品行业尚未自由化,民用爆炸品的定价权始终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许政府担心一旦放开价格管制,会导致市场无序竞争,甚至引发安全事故。这可能是民用爆炸物价格管制没有自由化的主要原因。民爆价格控制系统由两部分组成生产企业的出厂价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确定,销售企业的作业率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企业因市场需求而存在。
因此,企业必须始终面对市场,了解市场需求越来越少的变化,了解产品成本上升和下降的变化。在民间爆破价格控制体系中,价格形成机制滞后于市场变化。因此,政府在制定新价格时总是被动的。当民用爆炸品生产能力明显过剩,市场竞争已经十分激烈时,民用爆炸品的价格仍在控制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控制的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的稀缺性,因此被扭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4年底发布了一份文件,决定放开价格管制,允许市场决定民用爆炸物的价格。虽然这一步有点晚,但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可见,十八大后,中国经济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市场化进程加快。对于民用爆炸品行业和民用爆炸品行业来说,解除对民用爆炸品价格的管制具有重要意义。价格管制的自由化意味着民用爆炸物的价格有了更大的自由。
这意味着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定价的历史终于结束了。这意味着买方和卖方可以在竞争游戏中协商特定的价格。这意味着民用爆炸物行业真正走上了市场经济的轨道。这也意味着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开始显示其监管效果。从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非常困难,需要很长时间。价格由市场决定,市场不可避免地充满了市场博弈和市场竞争。对于民爆企业来说,游戏和竞争中形成的价格才是真正的“市场信号”这一“市场信号”可以在民用爆炸资源的流动中发挥指导作用其次,与其他经济领域相比,民爆产业的法制建设滞后,这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因此,在民爆行业推广法制相对困难。
1.民爆产业的法律框架应该更准确地表述为“民爆产业的法律框架”,因为“民爆产业”的内涵明显比“民爆产业”更广泛、更丰富2006年以前修订旧的民用爆炸法律法规时,没有主要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专业运输单位。当时,民用爆炸物的生产和销售是主要的。常用的概念是“民爆工业”现行民用爆炸法规生效后,爆破作业和专业运输开始作为企业的主体出现并迅速发展。为了区别于“民用爆炸工业”,出现了“爆炸工业”的概念。也是在这个时候,为了表达清楚和准确,“民爆工业”在写作中使用得更频繁。“民用爆破工业”包括“民用爆破工业”和“爆破工业”现行民用爆炸物品法律法规规范了从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原材料)到爆炸物品使用结束的所有商业实体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民用爆炸物品产业链中所有实体之间的关系就民爆行业而言,现行民爆法律法规是母法、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法律法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它们都源于现行民爆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形成了目前民爆行业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
2.民用爆炸立法在许多障碍下难以完成。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滞后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当制定和修订工作受阻和难以推进时,表明立法中仍然存在障碍。如果障碍不消除,将很难推进立法。1984年,颁布并实施了《老年人爆炸条例》。当时的经济背景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意识尚未形成。因此,旧的人民爆炸法规有太多的行政管制,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意识、市场竞争意识、价格意识、市场机制作用意识和资源配置意识逐渐渗透到社会中,并被普遍接受。此时,平民的普遍感觉是,关于民用爆炸的旧条例需要修订。
完成《民用爆炸条例》的修订并不容易,因为在修订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障碍。例如,明确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民爆工业由两个政府部门管理,一个部门管理民爆物品的生产和销售,另一个部门管理民爆物品的爆破作业和运输。为了消除立法障碍,中国编辑部于2005年发布了第6号文件,重新划分了两个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从而明显加快了立法进程。修订后的民爆法规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引导民爆产业发展方向,体现市场意识,引入市场竞争,解决可能出现的相互制约问题。修订旧《民用爆炸物品条例》的动议自本世纪初就已存在,但修订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和障碍将立法进程推迟至2006年5月10日,即修订后的《民用爆炸物品条例》最终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生效。
虽然现行民爆法颁布较晚,但它使政府部门摆脱了依法行政的困境,理顺了管理职能重叠的现象。更重要的是,现行民用爆炸物品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法制建设的新前奏,也是迈向法制化的坚实一步。3.结论改革开放40年来,尤其是本世纪以来,民爆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推进市场化和法制建设是两大突出亮点1.在推进民爆行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市场需求快速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工业资源产品的市场需求迅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扩张和快速增长反映了民爆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2001年,对工业炸药的需求为137万吨。2013年,需求增加到439万吨,增长2.2倍。
在达到峰值后,需求开始下降,2014年消耗431万吨工业炸药,2015年消耗366万吨,2016年消耗355万吨市场需求的快速增减表明民用炸药的市场需求不可能无限期扩大。市场需求越大越好。这是由民用炸药固有的特殊性决定的。满足市场需求,最大限度地服务应是民爆企业追求的目标。民爆企业在推进市场化的过程中,应注重宏观发展,研究市场变化,调整微观目标,因为这是企业管理和决策的基础之一
2.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民爆结合”的商业模式将得到推广。自现行民爆法规实施以来,民爆行业加快了民爆资源的整合重组,尤其是爆破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兴起,使得“民爆一体化”成为可能。目前关于民用爆炸物的条例”鼓励发展生产、销售和爆破民用爆炸物的综合商业模式”。民爆资源整合重组之初,“民爆整合”的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2014年民用爆炸价格发布后,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价格机制引导民用爆炸资源向更高效的方向流动。在行政法规的规范和市场推广的背景下,民用爆炸一体化的演进方向逐渐清晰。综上所述,民爆产业的发展和“民爆一体化”商业模式的形成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